这首诗《议狱诗(其十二)》由明代诗人皇甫汸所作,通过诗歌表达了对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正与仁慈的深刻思考。诗中描绘了在处理案件时,人们往往因偏见和私心而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,甚至牵连到知法之人。同时,诗中也指出,作为掌管法律的大臣和执行者,不应拘泥于条文,而应以宽仁之心去理解案情,有时甚至能发现原本的冤屈。
“奇邪效嚚讼,律案日以繁。” 开篇即揭示了社会上因人情复杂、偏见等因素导致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现象。接着,“遂逮见知法,复启告密门。” 描述了即使是在知法之人中,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被卷入诉讼,甚至有人利用告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。
“大臣不释滞,主者胡守文。” 这两句批评了在处理案件时过于拘泥于法律条文,忽视了实际情况和人性的复杂性。接下来,“君子高五听,胪情或见原。” 提出了一种理想化的司法态度,即君子应该全面听取各方意见,深入了解案情,有时甚至能够发现并纠正冤屈。
最后,“匪贵发摘神,要使民无冤。” 总结了主旨,强调了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,保护无辜,而不是仅仅追求揭露真相或惩罚罪犯。整首诗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反思,呼吁司法系统在处理案件时应更加注重公平、仁慈和人性,以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