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首诗是明代诗人皇甫汸所作的《议狱诗》系列中的第二十一篇。诗中探讨了法律与道德、权力与人性之间的复杂关系。
首句“明条在议故”,点明了讨论的是法律条文,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公正性。接着,“茂典亦原亲”则暗示了法律背后的人情和亲情因素,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案件时既要遵循规则,也要考虑人情世故。
“法行自近始,安得庇兹人。”这两句表达了法律实施应从身边小事做起,以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益。通过这样的表述,诗人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平性。
“居方陪华屋,出乃列朱轮。”这两句描绘了社会阶层的差异,以及权力与财富的象征——华屋和朱轮。这不仅是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描述,也暗含了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批判。
“朝等磐石固,暮为屠戮身。”这两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,早晨还稳固如磐石的生活,到了晚上却可能面临生命的威胁。这种变化无常,反映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全感。
“鸿恩本浩荡,触德甘主臣。”最后两句表达了对宽宏大度的恩赐的感激,同时也暗示了在面对道德与忠诚的选择时,个人愿意牺牲自己。这里既有对高尚品德的赞美,也隐含了对现实困境中道德抉择的无奈。
整体而言,这首诗深刻地揭示了法律、道德、权力与人性之间的复杂关系,以及在社会不公和权力滥用背景下,个体命运的脆弱与不确定。通过细腻的描绘和深刻的反思,诗人展现了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对人性本质的深入思考。